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369號
TCDV,114,司促,7369,202503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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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369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非訟代理人 施良勳


債 務 人 鄭家泰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,及其
中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
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
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特此敘
明。(一)債務人鄭家泰於民國99年2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
際信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
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
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
五計算遲延利息,並按月計付違約金,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
取新臺幣參佰元,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,逾
期第三個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,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三
個月為限。(二)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
,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49,415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
上項消費款外,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
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同到期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
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
釋明文件:申請書、約定書、帳卡、戶籍謄本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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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