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166號
TCDV,114,司促,7166,20250317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16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
債 務 人 廖菁菁

劉美芳

廖全財


一、債務人廖全財廖菁菁劉美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貳拾肆萬零陸佰貳拾陸元,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
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緣債務人廖菁菁前就讀國立臺
灣藝術大學邀同債務人廖全財劉美芳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
人申辦就學貸款,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(就學貸款專用)乙紙
,額度新臺幣(以下同)80萬元,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
約定事項,共 10 份,金額總計 284,152 元,約定應於借
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
之日起開始分 120 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
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
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
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
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
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(二)詎債務人廖菁菁自民
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 240,
626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,
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,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。另債務
廖全財劉美芳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
責任。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
人住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
八條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
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
核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借據、撥款申請書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利率
資料表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
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