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160號
債 權 人 睿人餐飲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翼隆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婕果多漾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權人依約墊付支付之垃圾清運費、水電費、瓦斯費
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收據影本)。
㈡提出113年8月-114年1月靜電機租金及保養費7,500元之相
關釋明資料。
㈢提出債務人婕果多漾企業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
號)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全
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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