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152號
債 權 人 洪偉豪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茜馨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債務人借款相關釋明資料(如:借據、支票、本票)。
㈡提出釋明Line截圖之通話對象為債務人之相關釋明資料。
㈢提出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-000-000000、中國信託銀行帳
號000-000000000000為債務人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存摺
封面影本)。
㈣提出資料釋明債務人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為114年1月1日。
㈤確認利息起算日為「114年1月1日」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
請具狀更正之。(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
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,民法第22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利息
應自約定清償日翌日即114年1月2日起算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