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076號
TCDV,114,司促,7076,202503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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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07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鄭百佑
債 務 人 蔡桂芸



許懷文




一、㈠債務人蔡桂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佰肆拾玖萬貳仟捌
佰參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三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
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
以內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部分,就超
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違
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;如對債務人蔡桂芸之財產強制執
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許懷文負清償責任。
㈡債務人蔡桂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捌仟玖佰貳拾
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一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
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
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部分,就超過六個月
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如對債務人
蔡桂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許懷文負清償
責任。
㈢債務人蔡桂芸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如對債
務人蔡桂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許懷文
清償責任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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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