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075號
TCDV,114,司促,7075,202503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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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07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鄭百佑
債 務 人 許振榮



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陸萬貳仟壹佰零捌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三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
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伍仟捌佰肆拾
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一二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陸拾萬肆仟柒佰捌拾參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四點四七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
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。
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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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