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7062號
TCDV,114,司促,7062,20250314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7062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債 務 人 謝邱素琴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捌拾肆元,及自民
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
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
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
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敍明。
(一)緣相對人謝邱素琴分別於1、民國095年08月13日向聲請人借
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150000元整為限。按年息18.25%固定計
算之利息,每月結算乙次,並於約定之每月最低應付款繳款
(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.00%)截止日之翌日直接計入借
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。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
,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償還全
部借款;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.00%計付。立有現金卡申
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。及於2、民國年月日向聲請人借
款額度新臺幣元整,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,以每一個月
為一期,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,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
息餘額,利息按年息15%固定計付,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
效期間內,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。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
息時,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償
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。立有個人信用借款
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。
(二)查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130084元整,其餘部份詳如附表
所示各筆貸款餘額,及利息、遲延利息、違約金迄未清償,
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上開約定,本件
借款應視全部到期;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,並應給付
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
定。狀請鈞院鑑核,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釋明文件:電腦主機催收畫面及系統螢幕畫面及約定繳款影本各
1份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