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972號
TCDV,114,司促,6972,2025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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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972號
債 權 人 廖文榛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竑彰即賴信宏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查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?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
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㈢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。(依請求原因事實債
務人向廖文榛廖貴榮廖承婕借款375萬元,與債權人
不符)。
㈣提出債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。
㈤敘明本件再次聲請支付命令必須性及原因理由為何?並提
出桃園地方法院本票裁定影本及是否有確定證明書?(系
爭本票三紙已於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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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