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970號
TCDV,114,司促,6970,20250325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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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970號
債 權 人 莊凱傑
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瑾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利息起算日為112年12月23日之依據(依所提證明文件,利息
應自退票日即113年5月17日起算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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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華瑾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發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