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6970號債 權 人 莊凱傑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華瑾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聲請: ㈠利息起算日為112年12月23日之依據(依所提證明文件,利息 應自退票日即113年5月17日起算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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