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962號
債 權 人 郭淑嫥
債 務 人 陳俊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,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
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任,民法第229條有明文規定,本件
依債權人所提借款契約書影本清償日期為民國114年1月3日
,是利息起算日應為1月4日,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依上開法
條規定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
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
幣1,000元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