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927號
TCDV,114,司促,6927,2025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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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927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債 務 人 黃怡青

郭松霖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陸仟零肆拾參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二點六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
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
點二六三,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二六,按月
計收違約金;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如對債務
黃怡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郭松霖負清償
責任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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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