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857號
債 權 人 袁義昕
林均鴻
陳文傑
債 權 人 昱捷綠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沂潔
債 權 人 睿宜綠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翼隆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古朝鋒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裁判費新臺幣2,000元。(債權人五人為各自債權,一人應
繳500元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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