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631號
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卓楚昱即陳楚昱、卓湘瑜即盧湘瑜發支付
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
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。支付
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同法第510條、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經查,債務人卓楚昱
即陳楚昱、卓湘瑜即盧湘瑜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新北市淡水
區,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,非本院轄區,本院對
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
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