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510號
TCDV,114,司促,6510,2025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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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510號
債 權 人 大鑫永鉅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益進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鄒寳瑩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聲請狀末(債權人公司印文)之簽名或蓋章。
㈢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
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」或「114
年3月5日」?
㈤確認請求金額為「57.36萬元」是否有誤?(因金額不明確,
金額請全以阿拉伯數字表明或記載完整各個位數)。確認請
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尚欠仲介服務費57.36萬元之金額是否有
誤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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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鑫永鉅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