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6427號
TCDV,114,司促,6427,2025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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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6427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林銘富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參拾柒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
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,暨逾期二月當
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,暨逾期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
伍佰元之違約金,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
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
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
,合先敍明。 (一)債務人林銘富於民國097年12月08日向聲
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,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
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
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,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
0元之違約金,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,
暨逾期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連續收取
期數為三期。(二)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
後,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52837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
付上項消費款外,另應給付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起至清償
日止之利息。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
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(三)本件係
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免判
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。狀
請 鈞院鑑核,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繳款影本各1份及帳單1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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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