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388號
債 權 人 林志仲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漢風資訊有限公司、蔡許宏、雲子絜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漢風資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補正債
務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
本(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)。
㈡事實理由記載債務人共同簽發新臺幣伍佰萬元之支票及付
款人為漢風資訊有限公司是否有誤?若有誤載,並請具狀
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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