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6152號
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
代 理 人 温沛晴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巨鮮有限公司、陳君柔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巨鮮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12年2月
23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10416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
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,
並檢附其『解散前』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
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
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
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
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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