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929號
債 權 人 中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逸群
債 務 人 田川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盧冠伯
債 務 人 盧冠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參萬柒仟柒佰玖
拾肆元,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929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4年1月20日 1,148,718元 114年1月20日 AN0000000 002 114年2月20日 1,289,076元 114年2月20日 AN0000000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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