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692號
TCDV,114,司促,5692,2025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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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692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


債 務 人 張耕維

侯美翠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參佰貳拾肆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(一)、緣債務人張耕維於民國10
6年間至民國111年間邀同債務人侯美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
人訂借【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】10筆,共計新臺幣62萬9,
610元整。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(休學或退學
)滿一年之日起,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,共分120期
。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,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
計付逾期利息外,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,照應還款
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
月以上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(二)、
詎債務人張耕維自就讀學校完成後,並未依約履行,尚欠本
金新臺幣56萬6,324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、違約金未償
,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
還本金時,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侯美翠既為連帶
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釋明文件:放款借
據影本一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份。三、債務人未於不
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
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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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