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685號
債 權 人 羅智揚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心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利息起算日自〝民國114年2月3日〞起算是否有誤?如是
,請具狀更正。(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之翌日起算。)
㈡陳報本件計算利息之請求利率為何?
㈢提出債務人黃心愉(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)最新之戶籍
謄本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(毋庸附證據資料,並
請註明案號、股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