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676號
TCDV,114,司促,5676,20250304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676號
債 權 人 黃偉倫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余欣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查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為何?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㈡提出債務人借款32774元之相關釋明資料。
㈢提出Line截圖Minou為債務人余欣珉之相關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