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526號
TCDV,114,司促,5526,2025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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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526號
債 權 人 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楊振佳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陳報債務人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
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
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㈢確認請求金額「貳佰玖什肆萬元」之金額是否有誤?如有
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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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日頭五號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嘉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有限公司發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