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502號
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
代 理 人 林雅玲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政勲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為蔡政「勲」抑或蔡政「」?並提出債務人蔡
政勲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最新戶籍謄本
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