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5377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張峻瑋
張同聖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參佰肆拾陸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
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
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借款人張峻瑋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,邀債務人張同聖為
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,借款本金合計為
新臺幣(下同)224,755元整,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
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,並立有借據
及撥款通知書為證。
(二)依據借據約定,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時,除應就延遲
還本部分,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,並
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照應還金額,於六
個月(含)以內者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六個月以
上者,就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
違約金。
(三)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視
為全部到期。
(四)詎借款人張峻瑋自113年11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,迄
今尚欠165,346元及應計之利息、違約金,另債務人張同聖
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狀請鈞院鑒核,迅
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。
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