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371號
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OHAMAD AL MAHFUD 阿福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㈡補正具有債務人簽章及債權人簽章之通訊手機產品買賣契
約書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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