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5364號
TCDV,114,司促,5364,20250303,1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364號
債 權 人 臺中市華盛頓高級中學

法定代理人 劉一欣
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宥漢、蔡芷綾蔡芷嫻發支付命令,
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對債務人蔡宥漢、蔡芷綾蔡芷嫻為各自債權,應補裁判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㈡提出劉一欣為債權人臺中市華盛頓高級中學之法定代理人
之釋明文件。
㈢請提出債務人蔡宥漢、蔡芷綾蔡芷嫻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
事欄勿省略) ,並應「分別」陳報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
人為何?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
省略)。
㈣聲請標的聲明請區分對債務人蔡宥漢、蔡芷綾蔡芷嫻
人「各自」請求金額?利息起迄日及利率各為何?
㈤提出債務人蔡宥漢、蔡芷綾蔡芷嫻之學籍資料註冊釋明
文件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