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5356號
債 權 人 裕農農機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松厚
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正淵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
聲請:
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請確認請求金額408,866元是否有誤?(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
務人尚欠金額408,853元不符)
㈢陳報債務人購買曳引機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訂購單、送貨
單、簽收單等)。
㈣提出代償銀行借款1,827,853元及藥檢費4,000元之釋明資
料。
㈤請求利息6%之依據為何?(如未約定利率以年息5%計算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三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
附註:
一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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