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4879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方文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捌佰壹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
於民國(以下同)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
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,「大眾商業
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於107年1月1日與「元大商業銀行
股份有限公司」合併,合併後將以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」為續存銀行(均如證物)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
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明。
(二)債務人前於民國94年間向聲請人申辦二筆,現尚欠借款
總額新臺幣(以下同)329,817元整,分述如下:(1)債
權(一)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88,562元,及自民國96年0
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(
2)債權(二)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41,255元,及自民國9
6年07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%計算利息
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%計算利息。
(三)綜上,債務人與聲請人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、違約金之
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。且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
未繳納,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應
視為到期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
請鈞院鑒核,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
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1、合併函影本乙份、申請書影本乙份、帳卡資
料乙份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附註: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4879號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562元 方文星 自民國96年0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002 新臺幣141255元 方文星 自民國(下同)96年07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利率20%計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15%計算利息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