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542號
債 權 人 鴻海國際運通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洪春燕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炘華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:「㈠陳報本件正確之請求聲明為何?(包含:請求金額、利
息起迄日、請求利率為何?)㈡釋明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
及法律依據,並請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94,354元之計算式。
㈢確認債務人曾欣華之姓名是否有誤(欣或炘)?如有誤載,
請具狀更正;並提出債務人(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巷0號)最新
戶籍謄本正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㈣提出
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(毋庸附證據資料,並請註明
案號、股別)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21日送達於債權
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