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4168號
債 權 人 陳建潾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裕彬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發支付命令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此為必備
之程式;未繳足裁判費,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、第249條第1
項第6款規定即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未據繳納裁判費新
臺幣500元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
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24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
達證書在卷可稽,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多元化
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,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