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971號
TCDV,114,司促,2971,2025030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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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971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故鄉社區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林永成

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藍莞琪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查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。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
文。其次,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
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,經定相當
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,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
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主張債務人為債權人
社區之住戶,其累積之社區管理費自民國112年9月起至113
年12月止已合計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元,故聲請對其發支付
命令等語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命於5日內補正「催
繳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或由家屬、本人收領之釋明文件(因
卷內所附收件回執簽收人即為聲請人)」,此項裁定已於114
年2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惟債權人
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逾期迄未補正催繳通知合法送
達債務人或由家屬、本人收領之釋明文件,無從認定債務人
是否已實際收受合法送達,難謂已定相當期間催告相對人而
其仍不給付,則聲請人顯然未踐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
規定所定之催告程序,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
,於法不符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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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