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4年度,2061號
TCDV,114,司促,2061,2025030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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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2061號
債 權 人 廖婕雯

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鄭弘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聲請發支付命令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此為必備
之程式;未繳足裁判費,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、第249條第1
項第6款規定即明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鄭弘核發支付命令,未據繳納裁
判費新臺幣500元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裁定命債權
人於5日內補正,該裁定於114年2月3日寄存送達新北市政府
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,於同年2月13日發生送達效力
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,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
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狀及收文查詢清單在卷可憑,其聲
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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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