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4年度,119號
TCDV,114,勞補,119,202503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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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119號
原 告 江秀琴
被 告 全正清潔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毓鈞
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
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
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
明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萬8,000元(皆
為工資)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惟因確認僱傭關係
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
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
明文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,000元
(計算式:1,500×2/3=1,000),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
費500元(計算式:1,500-1,000=500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許仁純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廖于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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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全正清潔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