准予強制執行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執字,114年度,35號
TCDV,114,勞執,35,202503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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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執字第35號  
聲 請 人 廖華強
相 對 人 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昱銓
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
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民國114年1月23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
資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,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8萬7,444元
之調解內容,准予強制執行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,經臺中市政府
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
理局,於民國114年1月23日調解成立,兩造就調解結果所載
「1.資方同意勞方請求【詳如勞方主張,即廖華強資遣費
新臺幣(下同)8萬7,444元】,勞方請求金額將於114年1月23
日直接匯入勞方薪資帳戶」之內容達成合意,詎相對人並未
履行前開調解結果所示給付內容,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
59條第1項規定,聲請就該調解結果所示給付金額裁定准予
強制執行等語,並提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
理局勞資調解紀錄影本為證。
二、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,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
法上給付之義務,而不履行其義務時,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
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;於聲請強制執行時
,並暫免繳執行費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
。經查,兩造關於給付資遣費之勞資爭議,前經臺中市政府
勞工局指派之調解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
理局勞資調解成立,有聲請人提出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
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資調解紀錄在卷可稽,足認相對人對
聲請人負有前開勞資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
。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所示給付義務,
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,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,應予准
許。
三、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,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、
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
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7   日



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陳佳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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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