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金字,113年度,426號
TCDV,113,金,426,2025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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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金字第426號
原 告 余美珠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9樓 被
廖柏偉 住雲林縣○○鎮○○路00號

林浚洋

(現於法務部○○○○○○○○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執行中)
莊森宥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19日下午2時10分,在
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
  理 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三人對原告
為加重詐欺取財之共同侵權行為,惟原告訴之聲明未載明被
告三人連帶賠償之旨,則原告有無請求被告三人連帶負損害
賠償責任之意,尚待釐清,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,爰依
前揭規定裁定再開言詞辯論,並定於民國114年5月19日下午
2時10分,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林依蓉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韻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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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