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
原 告 陳秀霞
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
複代理人 蔡旻樺
被 告 紀少群
紀麗君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蔡若彤
被 告 紀麗芳
紀文得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黃庭恩
被 告 紀雅薰
紀秋滿
紀季足
上五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陳俊安律師
參 加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
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為之
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附表一編號4遺產欄關於「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
00000地號土地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000地
號土地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;上
開規定,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,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參照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詠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