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42號
TCDV,113,訴,42,2025032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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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42號
上 訴 人 余孟奎
被 上訴 人 林瑞珍
余孟遠
余孟學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
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,本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250萬元,反訴部分為291萬元,合計541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
費97,1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
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 元;其餘
命補正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童秉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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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