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260號
原 告 王聖文
被 告 張天鳳
指定送達址:臺北市松山區市○○道0 段000號0樓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9日下午3時30分,在
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,經原告聲請為
一造辯論終結,因被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,經認有再開辯論
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丁文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