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3087號
TCDV,113,訴,3087,20250324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3087號
上 訴 人 徐嘉吟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岳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0萬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,8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
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童秉三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