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988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林宥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煜騏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
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82,
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,7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
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黃善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