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3年度,2689號
TCDV,113,訴,2689,20250303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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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68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高新富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俊然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。查: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1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又上訴
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裁定補正之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吳克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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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