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訴字第2023號
原 告 周泰羽
周志儒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
被 告 霖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鄭玉鸞
邱文麗
邱玟惠
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
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所載抵押權登記內容欄內「⒍擔保債權額
比例:600萬元」應更正為「⒍擔保債權額比例:60萬元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經 原告具狀聲請更正,核與前開規定相符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江沛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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