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3年度訴字第1533號
原 告 甲OO
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
複 代理人 劉慧如律師
被 告 乙OO
訴訟代理人 宋豐浚律師
被 告 丙OO
訴訟代理人 張嘉育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與被告乙OO自民國103年3月3日起至112年11
月3日為止為夫妻關係,嗣因被告丙OO於111年間開始與乙OO
不斷傳送曖昧訊息,內容有如「我愛你」、「我想你」,更
於112年8月24日、8月27日發布兩人擁抱影片,顯已逾越一
般朋友份際之互動,而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,原告
之婚姻始為破裂,為此精神痛苦不堪,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
關係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,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。
並聲明: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0萬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;
㈡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被告二人係親戚,情同姊妹,兩人平時皆有經營
社群軟體及使用tiktok,並設定為公開模式,原告所截之內
容皆係設定公開,留言者亦非僅有被告二人相互留言,顯見
僅係公開的社群經營模式,且被告二人相擁影片,係屬姊妹
之間的正常行為,亦僅係因兩人皆來自越南,又同樣經營短
影音,觀看粉絲多為越南人,為經營頻道,方前往對方的頻
道幫助抬升粉絲數量,影片係透過第三人拍攝,並非僅有被
告二人在場,又係公開於眾的影片,顯無任何侵害配偶權一
事,則被告之間並無任何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而情
節重大之情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
之聲請均駁回;㈡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,請准宣告免為
假執行。
三、得心證的理由:
㈠原告與乙OO自103年3月3日起至112年11月3日為止為夫妻關係
等情,業據原告提出戶口名簿為佐(見本院卷第23頁),該部
分事實首堪認定。
㈡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,應負損害
賠償責任,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。又婚姻係以夫
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,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
滿安全及幸福,夫妻互守誠實,係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
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。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交往,或明知他
人有配偶卻故意與之交往,其互動方式依一般社會通念,如
已逾越普通朋友間一般社交行為,並足動搖婚姻關係所重應
協力保持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幸福之忠實目的時,即屬故意以
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侵害他方配偶之身分法益。經查,被
告二人使用社群軟體tiktok,帳號皆設定為公開,並未設定
為不公開帳號,不特定之多數人皆可關注追蹤被告二人之ti
ktok帳號(見本院卷第25至26頁),則被告在其之tiktok社群
上發布影片、貼文,皆屬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,先予敘
明。而被告彼此間經會在各自經營的tiktok貼文、影片下留
言,並有出現如「阿燕(即乙OO):我愛你,阮皇(即丙OO):
我也愛你」、「阿燕:又想哥哥了,阮皇:那麼快妹妹,阿
燕:是的妹妹想念了」、「阮皇:你愛的人是,阿燕:只有
你一個」等字句(見本院卷第217頁、235頁),然亦有其他可
見聞影片貼文之人,回覆乙OO「中絨:啊,也想了」、「張
青:只喜歡看妳」、「肥紅:姐姐我也很想念妹妹」、「阮
決:戀愛了」(見本院卷第229頁、251頁、257頁、265頁),
顯見被告間與粉絲、友人之互動模式本會以較為親暱之方式
相互回應或稱呼,此類較為親暱之對話並非僅存在於被告之
間,尚難以此逕認被告有侵害原告配偶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
大,再者同性之間互以言語親暱互動,表示想念或喜愛之情
,或以較為肉麻的字句開玩笑,係為同性之間常見之互動方
式,並非傳達愛你、想你等字句即確有超越一般情感之意之
情,原告主張應不可採。
㈢又查,原告另主張乙OO於112年8月24日、27日在tiktok發布
與丙OO擁抱的影片,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而情節
重大等語,被告間雖確實有擁抱一事,然同性之間表達友好
之意時,亦常會相互擁抱,在其他國家,擁抱亦常為一種表
達問候、熱情的方式,且該擁抱影片發布於公開的tiktok帳
戶上,使原告及不特定多數人皆得以共見共聞,並無刻意隱
藏之情,若被告確有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之意,實無須將此些
親暱之行為公諸於眾,並使原告可自由閱覽觀看,是以亦難
僅因被告相互擁抱即認其間有何逾越一般朋友交往分際之情
,且原告就被告究竟有何侵害其基於配偶之身分法益而情節
重大一事,復未具體提出其他更有利之證據,依現有資料實
難逕認原告之主張可採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
原告60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5%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原告之訴既經駁回
,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,應併予駁回之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,經本院
斟酌後,對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,故不再逐一論列,併此
敘明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
法 官 簡佩珺
法 官 趙薏涵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須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
書記官 許千士