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婚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婚字,113年度,533號
TCDV,113,婚,533,2025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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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婚字第533號
原 告 乙○○
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,補正應送達對被告甲○○(WARIN-C
HAMPALERT)提起之離婚訴訟之起訴狀、言詞辯論通知書及送達證
書之泰國文譯文各3份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 由
一、按家事訴訟事件,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,準用民事訴訟法之
規定。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。次按原告之訴,有起訴
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
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書狀及其附屬文
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
本或影本。又訴狀,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,一併送達
於被告。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119 條第1
項、第25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於外國為送達者,
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
構、團體為之。囑託外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
使、公使、領事或其他機構、團體為送達者,應由囑託法院
函請外交部辦理。前項送達,受送達人為外國人時,其送達
之通知及裁判書類,仍應以我國文字製作,惟如囑託外國管
轄機關為送達者,應備有關訴訟文書之譯本。囑託駐在該國
之中華民國大使、公使、領事或其他機構、團體為送達者,
除民事訴狀可由當事人附譯本外,關於法院之裁判書類得附
主文譯本。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第2 項為送達者,受送達 人為外國人時,亦應備相關訴訟文書之譯本。民事訴訟法第 145 條第1 項及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39 條第 1 、2 、3 項亦分別有明定。
二、經查:本件原告訴請與被告離婚事件,因被告為泰國籍人, 且現在國外,有入出國日期證明書、護照、結婚登記申請書 在卷可稽,是為訴訟之進行,原告自應提出起訴狀、言詞辯 論通知書、送達證書之泰國文翻譯文件,供本院送達被告。 爰依前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顏淑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蕭訓慧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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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