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養認可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養聲字,113年度,276號
TCDV,113,司養聲,276,202503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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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76號
聲 請 人
即 收養人 戊○○
甲○○
聲 請 人
即被收養人 丁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戊○○、甲○○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一日共同收養丁○○為養子,
應予認可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,並向法院聲請認可;子女被收養時,
應得其父母之同意;收養有無效、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
法律規定者,法院應不予認可;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
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:(一)意圖以收
養免除法定義務。(二)依其情形,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
不利。(三)有其他重大事由,足認違反收養目的;收養自
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,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。民
法第1079條第1項、第1076條之1第1項本文、第1079條第2項
、第1079條之2、第1079條之3本文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即收養人戊○○(男、民國00年
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甲○○(女
、00年00月0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夫
妻,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丁○○(男、00年00月0日生、身分證
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為收養人甲○○之親生姊乙○○(已
為案外人張有林收養)之子,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於113年10
月1日訂立收養契約書,由收養人共同收養被收養人,並經
被收養人生母乙○○及生父丙○○同意,依法聲請認可;並提出
收養契約書、經公證之收養同意書、112年度綜合所得稅電
子結算申報收執聯、戶籍謄本、在職證明書、為恭紀念醫院
健康檢查報告、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報到通知單及林新醫
院勞工體格檢查報告等資料為證。
三、經查,被收養人係滿18歲之未婚成年人,其與收養人間有收
養之合意,合法成立收養關係,並經被收養人生父丙○○、生
母乙○○之同意等情,有戶籍謄本、收養契約書及經公證之被
收養人生父及生母收養同意書附卷可稽,復經收養人及被收
養人到庭陳述收養及同意被收養之意願(本院114年2月27日
訊問筆錄參照)。又收養人長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,不在近
親收養禁止之列等事實,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證。本件收養
無不利於被收養人本生父母之情事,亦查無被收養人意圖以
收養免除法定義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,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
情事。因此,本件收養應予認可,並自本院認可裁定確定時
,溯及於113年10月1日簽立收養書面契約時發生效力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3
條、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 5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 5  日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劉筱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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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