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遺產管理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3年度,4226號
TCDV,113,司繼,4226,202503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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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繼字第4226號
聲 請 人 陳淑滋
遺產管理人 王寶明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月女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於民
國114年1月14日所為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裁定原、正本理由欄一第二行關於「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
0000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」
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
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,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
之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劉筱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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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