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訴字第171號
原 告 劉永隆
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
訴訟代理人 楊于頡
王湘淳
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
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;停止
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,民事訴訟
法第182條第1項、第186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27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中高等法院臺
中分院113年度勞上易字第17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訴訟程序
終結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惟查,前開案件業於113年9月
25日宣判,且不得上訴,則前開案件即已終結,爰依被告聲
請將原裁定撤銷之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沛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