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資爭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勞簡字,113年度,76號
TCDV,113,勞簡,76,20250317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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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勞簡字第76號
上 訴 人 許淑杏
被 上訴人 翔羽清潔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沈惠娟
訴訟代理人 林元浩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
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,民
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。又向第二審法院上
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等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,此
亦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
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
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
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訴人所提上訴狀上訴聲明部分僅記載:不服判決等語,
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裁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
日內補正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
更之聲明。另若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,扣除上訴人
已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280元後,尚應補繳第二
審裁判費4,285元,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8日寄存送達上訴
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,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
於000年0月00日生效。又上訴人迄今未補正其上訴聲明及繳
納不足裁判費乙節,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
單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參。是上訴人
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陳宥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7  日


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晴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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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翔羽清潔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