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決議無效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2年度,3046號
TCDV,112,訴,3046,2025031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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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3046號
原 告 林文達
林妤珊
施昀杞
林承澤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
被 告 臺中市西屯、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

法定代理人 張富茗
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  理  由
一、本院前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48號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,
其判決結果為本件之先決問題,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
規定,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
448號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,停止訴訟程序
。現因原告欲撤回本件訴訟,亦經被告同意,認無再停止訴
訟程序之必要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依職權撤銷
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瑞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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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