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1年度,3452號
TCDV,111,訴,3452,20250326,2

1/1頁
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345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賴長風


訴訟代理人 彭首席律師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雲峰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4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
二審裁判費。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,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
)237萬0,73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,019元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
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
書記官 李噯靜

1/1頁


參考資料